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非法经营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国产卷烟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2〕第61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1-29

执行日期:1992-1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查扣的印有“专供出口”字样卷烟是否应视为走私烟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必须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销往国外。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他有权单位特殊批准,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此类卷烟的可视为经营走私烟,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的规定,按无证运输或比照第十一条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处理。

  各地在查处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识别假冒卷烟,一经发现坚决销毁,不得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