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0〕第4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3-18

执行日期:2010-03-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作用,鼓励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现就做好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二、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09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见附件2)、2009年度利润表以及2009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以下简称“纸质材料”)。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

  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五、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六、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时,直接投资系统将利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对部分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并自动反馈核对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填报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再填写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

  八、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当场打印外汇年检证明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九、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应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系统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外汇年检结束后,直接投资系统将自动暂停“未参检”企业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根据联合年检的规定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应先对其按相应规定处罚后方可恢复其外汇登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外汇年检信息的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外汇局应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外汇局应完善外汇年检信息报送质量的监督机制。外汇局应加强与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如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十二、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其他各项工作照常办理。外汇局应依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及外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文件要求上报外汇年检工作报告。同时,外汇局应加强外汇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深入剖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运行的情况和特点,为加强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和完善相关管理政策提供参考。有条件的外汇局,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交流,进一步改进数据采集方式,为下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积累经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2.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

企 业 书 面 声 明

  本企业现申明:所填表格内的数据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数据真实反映我公司业务状况。如因所填数据的错误导致本公司业务办理所带来的影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制表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企业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09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009年12月31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68
 
 
短期投资
2
 
 
应付票据
69
 
 
应收票据
5
 
 
应付账款
70
 
 
应收账款
6
 
 
预收账款
71
 
 
其他应收款
7
 
 
应付工资
72
 
 
预付账款
8
 
 
应付福利费
73
 
 
存 货
10
 
 
应付股利
74
 
 
待摊费用
11
 
 
应交税金
75
 
 
流动资产合计
31
 
 
其他应交款
80
 
 
长期投资
 
 
 
其他应付款
81
 
 
长期股权投资
32
 
 
预提费用
82
 
 
长期债权合计
33
 
 
预计负债
83
 
 
长期投资合计
3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86
 
 
固定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100
 
 
固定资产原价
39
 
 
长期负债:
 
 
 
减:累计折旧
40
 
 
长期借款
101
 
 
固定资产净值
41
 
 
应付债券
102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2
 
 
长期应付款
103
 
 
固定资产净额
43
 
 
长期负债合计
104
 
 
工程物资
44
 
 
负债合计
114
 
 
在建工程
45
 
 
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合计
50
 
 
实收资本(股本)
115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116
 
 
无形资产
51
 
 
盈余公积
119
 
 
其中:土地使用权
52
 
 
其中:法定公益金
120
 
 
其他长期资产
53
 
 
分配利润
121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2
 
 
资产总计
6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