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国统制〔2006〕第5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1-07

执行日期:2006-11-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26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07年10月31日。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