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国统函〔2004〕第19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4]252号)收悉。经审核,为了避免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重复,制度中有关“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今年年报中暂不开展;为了使《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改进完善,仍应继续试行,有效期至2005年11月。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各项年报资料于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