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第8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3-09

执行日期:2009-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