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正林资发〔2008〕第17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21

执行日期:2008-08-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凋落物及其形成的森林腐殖质是森林土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森林涵养水源、减缓地表径流、维持土壤肥力、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保护森林资源,保持林地生产力,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现就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商业性开发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的商业开发,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采挖销售,确保森林土壤的完整和生态安全。已经开发、采挖的,要一律停止,并限期恢复。

  二、对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开发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摸清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开发的数量、地域分布、利用程度和加工贸易情况,并对开发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的影响,做出科学、客观、全面评估。清理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加大对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的保护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林凋落物及森林腐殖质纳入森林资源保护范畴依法进行监管。对本通知下发后仍违规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林地、林木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