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粮食行业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粮办人〔2006〕第19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2

执行日期:2006-09-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在粮食行业建立第二批14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政水利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6]491号)中有关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批准建站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08号)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不断加强鉴定站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考评员队伍建设,认真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开展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