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粮食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2006〕第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5

执行日期:2006-09-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消费行业甲基溴整体淘汰计划》以及《中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实施方案》,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甲基溴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粮食仓储行业任何粮库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粮食仓储企业认真执行,切实做好甲基溴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