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996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9-17

执行日期:2007-09-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你局已经做好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同意你局先行在株洲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采集税控收款机的开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