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环发〔2006〕第2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2-07

执行日期:2006-0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
├──────┼──────────────┼───┼───┼───────┤
│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R-5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R-50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
│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R-50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
│3824710014 │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R-50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
│3824710015 │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R-50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物             │   │   │       │
├──────┼──────────────┼───┼───┼───────┤
│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R-50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
│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50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
│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R-400  │千克 │许可证管理  │
│      │混合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