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商便字〔1987〕第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3-07

执行日期:1987-03-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你处二月十二日<(87)湘工商合字第1号>来函收悉。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或复议机关要求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其确认书或复议决定书等问题,我司意见如下:

  一、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确认书或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因当事人在异地,执行确有困难的,确认机关可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执行,被请求单位应协助执行。

  二、如果对无效合同确认书或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有不同意见,可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双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解决。

  三、属案件确认、处理有误产生的责任,由原确认、处理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