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做好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基金奖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失效: 1998.12.03 )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2〕第29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8-27

执行日期:1992-08-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扩大宣传,筹集资金,支持办好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发行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基金奖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基金奖券由邮电部全部包销发行。邮电部已召开运动会基金奖券发行会议,专门作了部署。

  二、包销发行单位可以上街或在集贸市场上设点销售,但在邮政网点以外销售的摊点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邮政管理局储汇局颁发的《销售证书》。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管理,支持、协助邮电部门做好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基金奖券的发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