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1〕第7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3-13

执行日期:1991-03-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陕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本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