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388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8.12.03 )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24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8-11

执行日期:1993-08-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