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8-27

执行日期:1992-08-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