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5-31

执行日期:1991-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