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3-13

执行日期:1992-03-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长工商〔199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从业条件,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

  对已发生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