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1-16

执行日期:1992-1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