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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04〕第100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06
执行日期:2004-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改委),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近年来,由于钢材价格持续走高,一些地区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活动有所抬头,假冒伪劣钢材充斥市场。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非法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条钢建筑用材用于建筑工程,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条钢在熔炼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每吨地条钢的生产过程耗电高达700-800千瓦时,加剧了
电力
供应紧张的局面;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往往挤占农村用电,干扰
农业
生产;地条钢建筑用材的轧制设备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复二重、横列式轧机,能耗高,污染重;另外,地条钢非法生产耗用大量废钢资源,严重干扰钢铁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属非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
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
投资
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各地要立即对本地区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依法取缔。对于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电力
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通知,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对被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要给予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在依法取缔生产企业的同时,对本地区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场钢材的监督监测。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不得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进场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应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报质检、工商部门对生产厂家、流通商家进行查处。
四、严格控制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设备的
制造
和销售。各设备
制造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立即停止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用的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复二重、横列式轧机的定货、生产和销售。对于
其它
用途所使用的感应炉定货,必须出示项目批准文件,设备
制造
企业方可接受定货。违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予以坚决查处。
五、加强废钢资源管理。各流通企业、钢铁企业要加强自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向非法地条钢生产企业销售废钢。
六、做好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保持对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国家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请各地打击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于2004年8 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汇总后报送我们。
注:本通知地条钢建筑用材和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设备的界定范围。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生产设备包括冶炼设备和轧制设备,冶炼设备是指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轧制设备是指复二重、横列式钢材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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