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

发文字号:发改电〔2009〕第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1-13

执行日期:2009-0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840元和52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月15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580  544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4970  481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000  483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580  346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740  560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640  6080  
天津市  6195     5565  
河北省  6195     5565  
山西省  6265     5620  
辽宁省  6195     5565  
吉林省  6195     5565  
黑龙江省  6195     5565  
上海市  6210     5570  
浙江省  6250     5620  
山东省  6205     5575  
湖北省  6220     5590  
湖南省   6260     5650  
河南省  6215     5585  
海南省  6340     5700  
广东省  6275  6505  5635  
广西自治区  6340     5700  
宁夏自治区  6200     5565  
甘肃省  6180     5585  
新疆自治区  5975     54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210     5580  
南京市  6210     5570  
合肥市  6215     5585  
福州市  6250     5610  
南昌市  6215     5585  
成都市  6415     5800  
重庆市  6400     5765  
贵阳市  6375     5725  
昆明市  6405     5755  
西安市  6180     5575  
西宁市  6145     559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