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电〔2008〕第37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21

执行日期:2008-12-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综合考虑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回落、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国家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下调900元和11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580元和49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专项用户和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980元和53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将各省(区、市)原来上浮8%后的零售上限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160元和1270元,作为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凡此前出台的清净剂加价政策一律取消。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六、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2月1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表一

品种调整前供应价格调整后供应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480 55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6070 49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100 50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70 3580 
航空汽油(标准品) 6670 57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780 6240 
天津市 6335  5725 
河北省 6335  5725 
山西省 6405  5780 
辽宁省 6335  5725 
吉林省 6335  5725 
黑龙江省 6335  5725 
上海市 6350  5730 
浙江省 6390  5780 
山东省 6345  5735 
湖北省 6360  5750 
湖南省 6400  5810 
河南省 6355  6355 
海南省 6480  5860 
广东省 6415 6645 5795 
广西自治区 6480  5860 
宁夏自治区 6340  5725 
甘肃省 6320  5745 
新疆自治区 6115  562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350  5740 
南京市 6350  5730 
合肥市 6355  5745 
福州市 6390  5770 
南昌市 6355  5745 
成都市 6555  5960 
重庆市 6540  5925 
贵阳市 6515  5885 
昆明市 6545  5915 
西安市 6320  5735 
西宁市 6285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