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办工业〔2006〕第133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25

执行日期:2006-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积极推动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突出结构调整,转变医药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委研究制订了《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