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6〕第63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4-16

执行日期:2006-04-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