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6〕第50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27

执行日期:2006-03-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