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8〕第27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23

执行日期:2008-01-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