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社会〔2008〕第246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11

执行日期:2008-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