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第221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8-30

执行日期:2007-08-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至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