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安监总统计〔2008〕第6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23

执行日期:2008-03-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安监总统计[2010]6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中华会计网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