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汽车行业评价指标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建工函〔2012〕第4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02

执行日期:2012-02-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评价指标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汽车经销商、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别填写《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统计表》(附后,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主页下载),并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于2012年2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

  联系人:陈海磊 刘雅

  电 话:(010)85093687 85093686 85093688(传真)

  邮 箱:gongyepinchu@mofcom.gov.cn

  附件:1. 2012年汽车销售行业统计表

     2. 2012年二手车交易市场统计表

     3. 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计表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