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6〕第68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01

执行日期:2006-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现将该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