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 地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质安函〔2006〕第12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07

执行日期:2006-10-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北京市建委近期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51号)

  附件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3号)

  附件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9号)

  附件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注:附件四随正文附单行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