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商〔1989〕第59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3-13

执行日期:1989-03-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商标代理(香港)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指定你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台湾厂商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负责代理台湾民间组织承办出岛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