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6〕第36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20

执行日期:2006-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依据我局《“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组织起草了《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于 2006年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戴祥

  联系电话:010-6655624 666556241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附件:1.《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2.关于《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市前列

  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4、通过国家卫生区考核验收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5、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6、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7、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8、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9、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0、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2、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不劣于入境水质)

  1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4、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5、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中心城区不考核)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中心城区≥25%)

  17、城区污水纳管率≥90%

  18、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9、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85%

  20、城区集中供热率≥65%(南方城区不考核)

  2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4、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25、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6、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7、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8、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9、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3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1、开展了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并且创建创成数量不断增加;公布并实施了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宾馆、医院、商店等各类社会单元应遵守的环境友好公约

  注:

  (1)本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各直辖市设区的城区,不包括所辖的县;对“中心城区”的分类指标,按照括号中的要求执行。

  (3)有关考核指标操作规范和解释参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40号)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执行。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验收、命名并授牌。

  附件二:

关于《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1、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关于“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的规定,考虑到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区别,为更好地指导直辖市城区的“创模”活动,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拟订《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

  2、编制过程

  近两年来,我局对直辖市城区“创模”进行了大量实地调研和专家研讨,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征求了西城、朝阳、徐汇区等部分直辖市城区的意见,在《“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参考了上海市创建市级模范城区指标,吸纳了总局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生态司、环评司、环监局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意见建议,拟订《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直辖市城区“创模”的具体要求,重点针对直辖市中心城区的特点,调整部分指标。

  3、直辖市城区“创模”进展

  目前我国四个直辖市共辖有62个行政区,29个县。62个行政区中有32个为中心城区。

  到目前为止,直辖市共有5个城区(天津市大港区、上海市闵行区、重庆市渝北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北碚区)创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均不属于中心城区,正在创建的还有十几个直辖市城区。

  4、编制必要性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各直辖市政府的积极要求,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活动的通知》(环函[1999]299 号),鼓励直辖市及其城区开展创建工作。因未对直辖市城区制定单独的指标体系,环函[1999]299号文指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执行”。目前已建成的5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区行政区域相对较大,生态系统较完整,独立性较明显,均不属于中心城区,虽然参照“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体系”有一定的不适应之处,但总体上还较适用。

  然而,对中心城区而言,参照“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体系”就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一些指标(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地表水环境质量等)不能适用于中心城区。因此,尽管各直辖市中心城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的积极性相当高,做了大量有益探索,也取得许多成果,但目前还没有一个直辖市中心城区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这对国家环保总局指导直辖市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不利的。

  直辖市的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是城市的重要载体和形象窗口,推进直辖市城区(特别是中心城区)的创模工作,对深化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5、各项指标修订说明

  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指标共有4项基本条件和27项考核指标,重点是突出了对中心城区的分类考核指标要求。与“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相比:保持不变或微调的指标有20项;修改的指标有10项;取消的指标有2项;新增的指标有1项。

  修改的指标有10项: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API指数、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等。

  取消的指标有2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且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新增的指标有1项:通过国家卫生区考核验收。

  (一)修改的10项指标,具体理由说明如下:

  1、将“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调整为“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2、将“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调整为“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3、将“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修改为“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以上三项调整理由:直辖市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的总部经济凸现,单靠城区自身的努力,其能耗、水耗、排放强度等不会有明显变化,因而删除了“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的要求。

  4、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修改为“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理由:一些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受相邻城区和全市整体环境质量的直接影响,很难达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 85%”。为了更好地体现创模城区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自身努力的效果,体现创模城区的先进性,同时考虑客观因素的制约,将考核指标修改为“全年API指数 ≤100的天数≥全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步提高”。

  5、将“城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修改成“城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不劣于入境水质)”

  理由:如果中心城区入境水质不能达标,很难保证出境水质达标。

  6、将“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修改为“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中心城区不考核)”

  理由:因先天条件所限,此项指标不适用中心城区考核。

  7、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修改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中心城区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5%)”。

  理由: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8、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20%”修改成“城区污水纳管率≥90%”。

  理由:直辖市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场的建设是全市统筹规划的,对城区考核“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尽合理。而应重点考核城区内生活污水雨污分流情况以及“城区污水纳管率”,纳入市政管网的污水和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都被列入“城区污水纳管率”的统计范围。另外,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污水可能来自不同的城区,无法用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回用率来评价城区的再生水回用率,因此取消“且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20%”。

  9、将“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50%”调整“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85%”。

  理由: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可以依靠城区自身努力做到,因此,提高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

  10、将“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创建活动及国家 ISO14000示范区创建活动,各类创建创成数量不断增加”调整为“开展了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并且创建创成数量不断增加;公布并实施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宾馆、医院、商店等各类社会单元应遵守的环境友好公约”

  理由:有些创建活动对城区不适用,但可以考核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及创成数量以体现城区特色,达到定量考核目的。“公布并实施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宾馆、医院、商店等各类社会单元应遵守的环境友好公约”,引导企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宾馆、医院、商店等社会单元在管理工作体现环境友好,这是创模活动重要的细胞工程,也应是直辖市城区创模的重要特色。

  (二)取消的2项指标,增加1项,具体理由说明如下:

  1、取消“城市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增加“通过国家卫生区考核验收”作为必要条件。

  理由:对于城区,应对环境卫生具有更高的要求,且直辖市城区创卫的基础较好,全国已经有十几个国家卫生区。

  2、取消“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理由:城区创模此项指标不是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