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环科函〔2006〕第4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17

执行日期:2006-07-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2003年,为加强中韩两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我局和韩国环境部确定了加强环保产业合作的框架,其中共同开发环境技术是合作项目之一。韩国环境部每年提供约20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韩环保企业合作开展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从2004年以来,已有16个项目获得了韩国环境部资金支持。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2006年度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申报领域限于附件中所列出的重点领域;

  2、项目以实用技术为主,具有市场推广潜力,能尽快实现市场化;

  3、申请单位要拥有可依托的环保工程项目。项目支持方式:①支持中试装置建设②国内环保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韩方成熟技术设备;

  4、采取委托研究形式,项目必须与韩国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项目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总研究费用约200万元人民币;

  5、申请单位应填报“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由中韩合作单位共同编写项目计划书;

  6、“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申请表”提交截止日期为2006年 7月31 日;

  7、申请表请发电子邮件至ciepec@163.net.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产业处 刘海波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杨艳 张业玲

  联系电话:(010)66556222传真:(010)66556218

  (010)51555020/21   传真:(010)51555028

  附件:中韩共同开发环境技术项目申请表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