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06〕第5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4

执行日期:2006-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为巩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日常监管工作,2005年以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监管机制。为及早形成区域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应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请示,经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共同协商,定于2006年9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调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通报落实2005年5月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苏浙沪建立区域联动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情况。

  (二)商议、签订《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协议》。

  (三)讨论《推进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工作时间表》(建议稿)。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长。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9月28日,会期1天。9月27日报到。

  地点:上海市锦江饭店(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59号, 电话:021-32189888)

  四、其他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的人员将书面汇报材料一式20份(连同电子版)报到时一并交会务组。

  (二)报到当日安排接站。

  (三)请各单位于9月22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传真至上海市安全监管局(021- 23115346)。

  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

  厉永建(021-23115297  13386276223)

  胡文婷(021-23115293  13816411006)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