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的通知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6〕第52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环境保护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24

执行日期:2006-08-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和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切实推动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局与卫生部将于2006年9月在沈阳市举办“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组织

  该论坛由我局和卫生部联合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沈阳市环保局共同承办。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为论坛的技术支持单位。

  二、论坛时间

  2006年9月25日~9月26日上午。会期一天半。

  三、论坛地点

  沈阳宾馆(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2号, 电话:024-86688666)。

  四、参会人员

  国家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监测站、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环境与健康管理和科研工作的相关人员。

  此外,还将邀请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等国际组织从事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官员和专家出席论坛。

  五、论坛主题和议程

  本次论坛包括一个主论坛和两个分论坛。

  主论坛主题为“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推进”,会期一天半。9月25日上午和9月26日上午为大会报告,9月25日下午分组讨论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推进和实施方案。

  两个分论坛的主题分别为“突发性环境健康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措施”和“室内空气污染与人体健康”,会期半天,于9月25日下午举行。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论坛人员交通和住宿费自理。

  (二)论坛原则不安排接站。

  (三)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至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段小丽 宛悦 魏晓琳

  联系电话:(010)66556225,(010)665562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刘平 黄昌雄

  电话:(010)62210466

  传真:(010)6221072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编:100088

  附件: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参会回执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参会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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