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1-19

执行日期:2012-01-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 话:010-68205662

  传 真:010-66017178

  邮 箱: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

  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下载: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