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点生产城市社区 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急件)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市〔2006〕第49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8

执行日期:2006-09-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工作,国家局制定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报国家局。

  附件:

  1.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报材料书写要求

  2.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申请书

  3.申请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