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0〕第130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6-22

执行日期:2010-06-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