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检〔2005〕第250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