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6〕第44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22

执行日期:2006-08-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陕西省、广西自治区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部组织制定了《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干线

  公路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技术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