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06〕第145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24

执行日期:2006-07-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为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