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7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7-14

执行日期:2008-07-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一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