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醇反倾销延期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第7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4

执行日期:2006-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5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