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农办政函〔2011〕第1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3-09

执行日期:2011-03-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