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决定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6〕第20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28

执行日期:2006-08-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我会规定,在我会责令整改限期内未予改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会决定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的承销业务;

  二、暂停你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

  三、暂停你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四、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

  你公司应加快破产重整工作,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重整,并使公司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我会规定。我会将视你公司重整进展情况,解除以上限制措施或在限制期满后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