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27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20

执行日期:2005-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将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由5%调整为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