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06〕第25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28

执行日期:1990-08-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公司质发[2006]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和资源条件与原单位无变化,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1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