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美国B&P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0〕第3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8-24

执行日期:2010-08-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B&P会计师事务所(Bernstein&Pinchuk LLP):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2003]13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34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2月24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34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 政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