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电〔2006〕第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10

执行日期:2006-05-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本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就地查封、扣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